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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營者名稱
應與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上標注的名稱一致。
2、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推行實施社會信用代碼。
對于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應與營業執照標注的社會信用代碼內容保持一致,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的,則填寫經營者有效身份證號碼;無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營業執照號碼。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無營業執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其組織機構代碼與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等登記證證號一次申領辦理,取得唯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因此應當填寫法人登記證上標注的社會信用代碼。此類申請人在按規定取得社會信用代碼之前,許可證社會信用代碼可暫時填寫組織機構代碼。
3、住所
應與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標注的內容保持一致。
4、經營場所
填寫申辦經營者實施食品經營行為的實際地點,不一定與營業執照地址一致。如有多個經營地址,應當分別取得許可。
5、蓋公章的位置
應當將公章蓋在"發證機關"一欄上。
6、日常監管人員的填寫
按照總局的規定,應當填寫具體人員,不少于2人。日常監管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日常監管人員應當為有正式編制的執法人員。
7、日常監督管理機構的填寫
根據總局的意見,如果縣區局對監管所有明確授權,可以填監管所。
8、簽發人的填寫
應當填寫發證機關批準人姓名。如有多個,以主要經營項目的批準人為簽發人。
9、網絡食品經營的標注
按照省局實施細則的規定,只有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銷售商需要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有實體門店的食品經營者同時通過網絡經營的,不須在許可證上進行標注。